安阳民俗博物馆章程
安阳民俗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阳市文物事业的发展,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于2017年1月制定《安阳民俗博物馆章程》。﹙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安阳民俗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护和传承安阳优秀的民俗文化,以鲜明的本土特色、独特的民俗风格,收藏展览民俗文物。弘扬民族文化,研究、保护安阳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厚重的安阳文化得到广泛的传播。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民俗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征集、收藏、研究和展示。
第六条 本单位的地址:河南省安阳市鼓楼东街6号。
第二章 举办者及决策、监督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安阳市旅游局。建馆资金由安阳市人民政府财政支付,运营经费根据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的规定进行核定,同时接受社会依法捐赠。
第八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6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罢免、增补理事会成员;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 理事会每月召开1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重要及重大事项研究;
(二)1/3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5名。
第十二条 馆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馆长指定的理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本单位是属安阳市旅游局下级事业单位,接受政府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藏品取得、保护、管理、使用、处置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的藏品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安阳民俗博物馆藏品来源主要为考古发掘、依法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调拨及从公安、工商等部门接受。
第十九条本单位设立业务部,负责文物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条本单位的藏品用于展示和研究。
第二十一条当本单位终止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藏品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其他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除文物藏品以外,本单位的其他资产归设立者所有,设立者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