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民俗博物馆章程

发布时间:2017-03-27   浏览:
 

安阳民俗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阳市文物事业的发展,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于2017年1月制定《安阳民俗博物馆章程》。﹙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安阳民俗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护和传承安阳优秀的民俗文化,以鲜明的本土特色、独特的民俗风格,收藏展览民俗文物弘扬民族文化,研究保护安阳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厚重的安阳文化得到广泛的传播。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民俗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征集、收藏、研究和展示。

第六条 本单位的地址:河南省安阳市鼓楼东街6号。

第二章  举办者及决策、监督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安阳市旅游局。建馆资金由安阳市人民政府财政支付,运营经费根据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的规定进行核定,同时接受社会依法捐赠。

第八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6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罢免、增补理事会成员;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 理事会每召开1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重要及重大事项研究;

(二)1/3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5名。

第十二条  馆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馆长指定的理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本单位是属安阳市旅游局下级事业单位,接受政府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藏品取得、保护、管理、使用、处置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的藏品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安阳民俗博物馆藏品来源主要为考古发掘、依法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调拨及从公安、工商等部门接受。

第十九条本单位设立业务部,负责文物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条本单位的藏品用于展示和研究。

第二十一条当本单位终止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藏品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其他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除文物藏品以外,本单位的其他资产归设立者所有,设立者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