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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收购首用国家优先权 珍贵信札入藏人?
发布时间:2014-03-10 浏览次数:436

   13通共27页“陈独秀等致胡适的信札”、11通共34页梁启超致胡适的信札昨天被交由中国人民大学博物馆正式收藏。其中前者是国家文物局首次行使文物“国家优先购买权”,于中国嘉德2009春季拍卖会上指定人大博物馆优先拍得的。这批信札中可见陈独秀与胡适由最初的挚友渐渐分道扬镳,数十年的恩怨情谊,可以补新文化运动史和中共建党史的许多史料。

  昨天在人民大学举行的信札入藏仪式上,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介绍说,国家文物局在对“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拍卖标的进行审核时发现,这批拍卖品不仅是写给胡适一人的,有些信札的收信人还包括李大钊、鲁迅兄弟、钱玄同等人,时间从1920年到1935年,内容涉及《新青年》独立办刊、《新青年》编辑同仁分裂、1920年上海学生罢课游行运动、胡适参加段祺瑞政府“善后会议”、陈独秀狱中出版文稿等重大历史事件,可以补新文化运动史和中共建党史的许多史料,属于国家珍贵文物。在中国嘉德5月28日的拍卖会上,这批信札以554.4万元成交。6月5日,国家文物局向嘉德公司发出信函,决定在保证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依法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指定人大博物馆作为国有收藏单位优先购买。这是我国国家文物主管部门首次使用“文物优先购买权”,具有里程碑意义。

  我国《文物保护法》第58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委托人协商确定。

  昨天同时入藏的还有一批“梁启超致胡适信札”,是人大校友胡陆军、黄曙明在中国嘉德2009春季拍卖会上以78.4万元拍得并捐给母校的。信札显示了近代中国两位文化巨匠之间的交流轨迹,内容多为诗词探讨、学术研究,手稿书写工整、辞令秀美,讨论深刻细致,文字间可看出作为前辈的梁启超对晚辈学人胡适非常敬重。

    人大博物馆成立于去年7月,是在北京市注册的公立博物馆,目前以北方文物、家书手稿、徽州文献资料、奥运文物、书画艺术品等为馆藏特色,而且正在筹建全国第一家家书文化研究中心,已经收藏家书4万多封。人大校长纪宝成表示,这批珍贵信札入藏后,人大博物馆将尽快向公众展示,编辑出版目录,组织专家开展研究工作。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09年07月28日     录入: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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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国家优先购买”引争议
 
    近日,北京嘉德2009春拍会推出“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这一珍贵的文献文物。该文物以150万元起拍,经过买家激烈的争夺,以554.4万元人民币落槌。但是,这一文物最终没有花落委托者,而是被国家文物局行使“文物国家优先购买权”,以同等价格购得。据悉,这也是我国首次在国家购藏文物方面正式规范地启用优先购买权。消息传出,在收藏界引发了不同的看法。

    1  优先购买过程

     “国家优先购买权”的实施过程大致如下:在拍卖前,国家通过拍卖公司发出公示,表明国家将对此场拍卖中的某些拍品行使“优先购买权”,这实际是与竞拍者形成一种约定,参加拍卖即视为认可此约定。必须强调的是,国家并不参与竞拍,但认可拍卖所形成的价格。当拍卖结束后,在一定时间(通常为7天)内,国家做出决定是否购买。
      在中国嘉德今年春拍古籍善本预展现场及拍卖开始前,一份《重要声明》引起人们关注。该声明表明,政府有关部门将对此场拍卖中的部分拍品按拍卖结果考虑优先购买。当天的拍卖中,第2833号拍品《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第2846号拍品《梁启超致胡适信札》和第2857号拍品《徐志摩致胡适信札》都成了藏家抢夺的对象,最后分别以554.4万元、78.4万元和112万元成交。拍卖师随后宣布,政府有关部门将根据拍卖结果,考虑对上述三件拍卖标的优先购买。
      6月5日,国家文物局向中国嘉德发出《关于优先购买〈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的函》,表示对《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按照成交价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

    2  曾经有过尝试

        其实,国家有关部门从拍卖市场收购文物早有尝试。如2002年,北宋大书法家米芾的《研山铭》在北京以2999万元的高价拍出,但与以往拍卖不同的是,这件珍品采用了“指定拍卖”方式,即政府有关部门成了这一拍卖中惟一的竞买者。一时间舆论哗然:拍卖难道就是一场游戏?拍卖怎么成了走过场?又如2003年,被称为“中国现存最早的书法作品”——隋代索靖书《出师颂》被国家有关部门提前收购,也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当时有舆论甚至指责此举有偷换“优先购买权”概念之嫌。
        2002年颁布的新《文物法》第58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随后,2003年颁布的《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中又明确提出:“国家对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不过,《研山铭》、《出师颂》的“私订终身”所引来的特别关注和争议,也给有关部门和文博机构出了难题。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在文物收购方面显得格外谨慎。
        但这一回,“文物国家优先购买权”可以说是首次正式规范地得以行使。有业内人认为,国家不仅完成了对《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的优先购买,而且在公平公正的文物购藏的市场化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既履行了拍卖过程,也不损害委托方的利益,同时也完成了国家购藏的目的,可谓一举多得”。

    3  符合国际惯例

        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珍贵文物的现象很普遍。
        据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尚勇介绍,早在1942年,法国就规定国立博物馆和美术馆一般拥有购买文物及艺术品的优先权,并可对拍卖品标价购买。2001年9月,法国政府得知中国清代乾隆皇帝的《南巡图》第一卷在一场拍卖会上亮相,便先后动用了37次优先购买权来收购这件珍品。他们使用优先购买权的方式是政府指派的人员与买家们同台竞技,当出到同样的价位时,政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而每竞至一个高价时,拍卖师都会询问政府有关人员“这个价位有能力应价吗?”然后告诉其他买家,此价位国家可以优先购买。这时其他买家还可以继续出价,直到超出国家购买的最高心理价位。
        刘尚勇认为,这与我国此次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过程有所不同,但这不等于说我们的优先购买不公正。因为法国行使的优先购买权更注重过程,是在平等竞价权的基础上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即在竞价过程中各方迫使国家行使公平竞价权。这看似更公开更合理,也更能体现民主,但对于优先购买权这种相对特殊的权利来说,两种形式只是利用同一权利时所采取的不同方式。前者是直接从委托人手中购得标的,而后者是从买受人手中购得。

    4  符合法律规定

        此番国家行使文物优先购买权也出现了不同声音。有人认为此举在具体的操作上违反《文物法》和《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更有一家网站打出了《国家文物局用特权从藏家手中横刀夺爱》的新闻标题:“收藏者看中一件拍品,尤其是价格不菲的珍品,要经过很精细的研究和很慎重的考虑,可最后自己拍到手了,却要被国家优先买去,肯定非常不舍得。”
        天津收藏家、著名律师董建津则认为:此次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整个过程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学上对优先购买权的定义是指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在特定买卖关系中,依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卖人的财产的权利。这说明优先购买权是法律对特定人的保护,可以对抗第三人。而此次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有2002年颁布的新《文物法》第58条和2003年颁布的《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等明确、坚实的法律依据。
        2002年颁布的新《文物法》第58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随后,2003年颁布的《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中又明确提出:“国家对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
        董建津认为,国家文物局在拍卖前通过拍卖公司发出声明,表明国家将对此场拍卖中的某些拍品行使优先购买权,这实际是与竞拍者形成一种约定,参加拍卖即视为认可此约定。

    5  优先购买两个前提

        国家文物局首次出面行使优先购买权从中国嘉德拍卖购藏一批珍贵信札,也引发了收藏界人士的广泛联想,有人提出:像流失海外的圆明园文物这样的情况是不是也可使用优先购买权?
        对此,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有两个前提,一是藏品持有合法,二是的确具有重大价值。”
        类似海外流失的圆明园文物一类的情况,因为本身是被非法掠夺,国家不会采用购买形式而是坚决要求归还,董保华如是说。

    6  是否会成常规制度

        谈到国家优先购买权是否会成为一项常规制度时,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司长宋新潮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此次优先购买权的使用对于文物行政部门而言是一次尝试,更重要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的原则,完善了国家优先购买文物的规则。
        宋新潮说,有关部门在近年来的文物征集工作中逐渐意识到,国有收藏机构在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则、确定征集文物的公平价格等方面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原来对拍卖市场出现的珍贵文物,有几种处理方式,如限制出境,或者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定向竞买。但实际上,最后的价格不论是高是低,都有可能被认为不合理,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对价格的判断标准。而且委托人和拍卖公司也会担心被指定的单位如果不出价,其利益会受损。”
        宋新潮认为,国家优先购买权的实施需要权衡几方面的利益:委托人、拍卖公司和竞购者,这些都有一个尺度,需要找到其中的平衡点。“目前社会上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甚至有收藏家说‘如果我拍到了我会捐献给国家’,这说明我们的国民保护民族文化的自觉和国家意识的增强,因此,此次拍卖企业和相关竞买人对国家优先征集文物的支持应该予以感谢。”
        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尚勇认为:优先购买权是特殊权利,原本就是对普通权利的剥夺,而文物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制度安排,就不能当成个案一事一议,应建立相应的运作机制、标准及实施示范,避免随机性、协议化地行使该项权利,在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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